井冈山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井冈山大学校园网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了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公用多媒体通信网(China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校园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发展,协调、解决校园网络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校网络和信息资源的规划、发展、建设进行协调,合理配置资源。
第五条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网络工作,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和网络管理。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子网运行、帐号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七条 校园网分为主干网和子网两大部分。子网由网络中心根据校园网的物理与逻辑结构进行划分。
第八条 主干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由网络中心负责。子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各子网单位负责,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管理手段。
第九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等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不得擅自关闭、移动或破坏。校内从事施工和建设,不得危害主干网的线路畅通,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网络中心。
第十条各子网需经网络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加入校园网运行。对不符合要求的子网,网络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校园网。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网络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网络中心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
第十一条各子网不得设立面向校外服务的服务器,若有面向校外服务的服务器,必须托管到网络中心机房。未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与校外单位或网络运营商联网,不得私自设立代理服务器,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四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校园网上建立网站需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利用网络发布信息坚持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稿件,凡是包含下列内容:以学校名义对社会宣传、发布的信息;涉及政治敏感性、思想倾向性的内容和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涉及国家对外关系、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主权和领土问题的;涉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涉及领导活动和先进人物、典型事迹报道的。必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由党委宣传部信息管理员在校园网上发布。
各单位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校园网上发布。主办单位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第十五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网络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式信息平台。如需设立该类信息交流平台,必须实行实名制,建立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同时把网站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和建立的相关制度报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中心备案。服务提供者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自行严格管理,及时发现和删除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在校园网内拥有网站的单位,各单位主管领导和网站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利用校园网站,发布链接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和信息,必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八条 本校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发布网页或网站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由个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 IP地址和带宽管理
第十九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条公用计算机机房、服务器等可以分配固定IP。入网单位应统一向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网络中心有权随时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为节约网络带宽,网络中心有权根据网络现状对严重影响网络带宽的网络应用和用户采取限制接入带宽、封闭特定端口、取消特定服务、限定使用时段等措施。
第六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户上网采用实名登陆方式,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到网络中心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联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严禁擅自接入校园网。
第二十三条 全校教职工均可向网络中心申请一个仅限在办公、教学区免费使用的网络帐号。教工宿舍和学生宿舍需要接入网络,需签订宽带接入协议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上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盗用他人上网帐号或IP地址;
(二)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三)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四) 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五) 入侵或破坏未经授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六) 未经允许,使用或传播限制使用范围的校园网资源;
(七) 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八条凡上网单位或个人若发现入侵黑客、非法信件、有害信息或计算机病毒,应及时向网络中心和保卫处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网络中心将对帐号进行停用或注销。
(一)教职工因调离等原因脱离学校管理的;
(二)教工宿舍和学生宿舍区用户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利用帐号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五)本人要求注销帐号的。
第七章 网络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严禁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散布政治谣言、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未经网络中心许可不得开设二级代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在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要进行保密审查,对重要部门和信息应制定完善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访问人员的范围和权限,定期更换密钥。禁止涉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禁止以普通信息形式在网上发送涉密文件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必须与网络中心签署《井冈山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网络游戏站点或其他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网络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上隔离出去。
第三十四条 向学生开放的计算机机房、语音教室、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机房,必须指定专职管理员,制订明确的上网管理规定并张贴公布,建立健全网络使用登记制度,对上机用户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以备安全及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并负责机房计算机病毒防治、网络攻击防范、安全审计和预警、信息群发限制和有害数据防治。
第三十五条 所有公共机房必须配置代理服务器,或者到网络中心申请认证帐号。服务器IP地址由网络中心统一分配并和MAC地址捆绑使用,不得将机房计算机直接接入校园网,一经发现,网络中心有权停止其网络接入,并通知其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接入校园网。
第三十六条网络中心和各入网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三十八条 按照“鼓励使用、合理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网络中心可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网络运行费用。
第三十九条网络运营商等单位和个人因使用校园网资源产生收益的,需交纳资源使用费,其收费办法由网络中心商有关部门拟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校园网收益由计划财务处收取后列入网络建设和运行专项经费,用于校园网主干网络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不足部分由学校拨专款解决。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由各子网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校园网建设和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章 惩 处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由网络中心给予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注销帐号、停止子网入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照校纪、校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